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

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
2018-03-05 14:27:56 來源: 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保證學校良好的育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章程》、《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學生管理規定》(校政發學〔2017〕6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和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
學生違紀行為無論發生在校内還是校外,均按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對學生的處分,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四條  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章  違紀處分細則

    第五條  嚴重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者,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影響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生活秩序者,根據不同情況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非法遊行、示威、集會,經勸阻能停止活動、解散隊伍的,給予組織者和骨幹成員及過激行為者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不聽勸阻的,給予組織者和骨幹成員及過激行為者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不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有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策劃、組織、煽動和參與鬧事,擾亂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校園内參與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為宗教活動的組織、傳播提供條件的,給予記過處分;組織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加入邪教,參與邪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主動參與非法傳銷、金融詐騙、不良校園貸款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參與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成立學生團體,未按學校規定登記或年檢的,給予該團體主要發起人嚴重警告處分,并責令其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未經學校批準的給予當事人和該團體主要負責人嚴重警告處分;
   (九)有吸毒、販毒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有酗酒行為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在學校建築物内吸煙,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直至嚴重警告處分。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作弊),分别處理如下: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書包、書本、筆記本、自備草稿紙等)進入考場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擅自調換座位或者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考試開始鈴聲響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鈴聲響後答題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給予警告處分;
   (五)違反規定,将試卷、答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帶出考場的,給予警告處分;違反規定,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惡劣影響與重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在考場或者學校規定考試禁止範圍内實施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八)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打罵教師、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并有抄襲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侵害公共安全、公私财物和他人人身權利的,給予如下處分:
   (一)盜竊、損毀、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他人财物者,除如數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隐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郵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或機構,進行恐吓、謾罵,騷擾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尋釁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緻傷者,打群架為首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煽動他人打架者,依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違法犯罪者提供幫助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非法持有和使用槍械、管制刀具和烈性化學品及其它危險品,未造成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私自改動學校電器裝備、線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破壞學校電器裝備、消防、文化、休閑、公寓家具等公共設施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違章用火、用電,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從事各種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或者移動通訊網絡系統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有損大學生形象行為的,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校内利用麻将等工具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除沒收賭博工具外,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 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的組織者、為首者,給予加重一級的處分;
   (二)僞造各種證件或材料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社會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公共場所交往不得體,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為色情服務者提供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介紹、接受、提供色情服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尋釁滋事,未造成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有猥亵、調戲、侮辱異性等流氓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考勤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對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或者打罵、恐吓工作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班務日志》記錄作假,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條  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住宿管理規定的,分别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異性寝室留宿者或者将異性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行為及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未經批準,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來人員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在公寓外租用或變相租用住房者,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學生公寓内飼養狗、貓等寵物,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四)不遵守學生公寓作息時間,影響他人休息,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歸宿或者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在校外長期居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寝室或者床位,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六)有其它違反學校公寓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無故曠課者(每天按8學時計算),根據下列情形給予處分:
   (一)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20學時,可以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30學時,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40學時,可以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内累計曠課達60學時,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違紀處分程序

第一節      取證與查實

    第十四條  對學生違紀行為的取證與查實,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第五條規定的學生違紀行為,經司法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完畢後,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将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作為對當事人處分的必備材料;
   (二)涉及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學生違紀行為,由學校保衛處取證與查實,調查清楚後,及時将有關材料轉交學生所在二級學院;
   (三)涉及第七條規定的學生違紀行為,由學校教務處取證與查實;
   (四)涉及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學生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取證與查實;
   (五)涉及第十條規定的學術不端行為,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取證與查實;
   (六)涉及第十一條規定的學生違紀行為,由公寓中心協助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取證與查實;
   (七)案情複雜、性質惡劣的學生違紀行為或其它由學工處或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認為需要由學校保衛處協助調查的,由保衛處取證與查實,調查清楚後,及時将有關材料轉交學生所在二級學院。
    第十五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提供相應的充足、有效證據,證據之間應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和支持。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書證和物證(包括文字、圖片、音像資料);
   (二)當事人的陳述(學生所寫違紀經過、調查筆錄、問詢筆錄等);
   (三)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及有關單位出具的綜合調查報告等材料;
   (四)各種權威的鑒定結論;
   (五)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六)證人簽名的證言。
    第十六條  學校指派調查人員對學生違紀行為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時,應組成不少于3人的調查組。調查筆錄作為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認定的重要證據。
調查筆錄應當寫明調查人員、被調查人的姓名、年齡、性别等基本情況,調查結束後交被調查人核對。筆錄中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當允許被調查人員進行更正或補充,并由被調查人員在更正或補充處簽名或蓋章。
調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調查人逐頁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條  當事人陳述事實的書面材料,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别、身份證号、專業、學号、住址等基本情況,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輔導員告知學生拟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充分聽取拟被處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對拟被處分學生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進行複核。
    第二十條  經過審查,違法、違規、違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一)拟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報學校職能部門備案;
   (二)拟給予學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與相關職能部門協商提出處理意見,學工處或教務處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三)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由學工處或教務處審核,經學校法律顧問作合法性審查後,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報分管校領導批準;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經學校法律顧問作合法性審查後,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處分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分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節 聽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拟對學生處以開除學籍處分時,應書面告知拟被處分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拟被處分學生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學校告知後3日内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在收到學生的申請後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由拟作出處分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主持召開。
    拟被處分學生超過期限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拟被處分學生明确提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舉行聽證7日前,将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拟被處分學生,由拟被處分學生在通知書送達回證上簽字。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隐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第二十四條  拟被處分學生應按時參加聽證。未按時參加聽證并事先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五條  聽證應當由非本事件調查人員主持,并有專人記錄。拟被處分學生認為主持人與本事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學校決定。
   第二十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拟被處分學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調查人員。拟被處分學生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處分學生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須在舉行聽證前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拟被處分學生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本人事件的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事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陳述本人違法、違規或違紀事實和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
   第二十八條  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紀律、拟被處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和記錄人,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二)事件調查人員提出拟被處分學生違法、違規或違紀的事實、證據、處分依據以及處分建議;
  (三)拟被處分學生就事件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取拟被處分學生的最後陳述;
   (五)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拟被處分學生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應當維護正常的聽證秩序。
   第二十九條  聽證結束後,學校根據聽證筆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四節 送達

    第三十條  學校将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
    第三十一條  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留置送達。學校将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被處分學生時,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被處分學生或他的同住成年親屬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處分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确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給被處分學生。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在60天内寄回的,以送達回證上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送達回證超過60天沒有寄回的,以郵寄後第7日為送達日期;
   (三)公告送達。被處分學生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學校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校園網、報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材料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五章 處分的應用

    第三十二條 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學校根據其違紀事實,按照本辦法分别裁決,合并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校紀校規者,有下列情節之一,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積極協助組織調查問題,認錯态度好的;
   (三)在違紀過程中,主動中止錯誤行為,有效制止事件(事态)發生、發展,防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四)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情節特别輕微或主觀上無過錯的;
   (六)其他可從輕處分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校紀校規者,有下列情節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脅迫、誘騙、教唆他人違紀的;
  (二)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或以威脅、欺騙、賄賂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調查處理的;
  (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複的;
  (四)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的;
  (五)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六)涉外活動違紀的;
  (七)群體違紀的為首者、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
  (八)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
   第三十五條  處分的期限
   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8個月,記過處分期限為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第三十六條  受處分者在處分期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參加各級評優的資格,同時取消其各類獎助學金的評定資格;
   (二)是學生黨員的,應由學生黨支部議處;
  (三)擔任學生幹部的,撤消其所擔任的學生幹部職務;
  (四)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處分的解除
  (一)處分期限到期的前一周,由學生本人書面向所在學院申請解除;
  (二)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處分的影響;
  (三)學生畢業時,沒有完成的處分期限自動解除;
  (四)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立功或突出貢獻者,經本人申請,二級學院審查,學校批準,可提前解除處分;留校察看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應受處分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凡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周内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離校者,由保衛處報公安機關按有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處分決定要視情況及時在全校、二級學院或班級範圍内公布。需通知家長的由所在二級學院負責告知。
   第三十九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材料,學校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條 受處分學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學生申訴按《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對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研究生的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校政發學[2014]13号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學校授權學工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打印】 【關閉
上一篇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學生考勤管理規定 下一篇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召開新學期班主任工作會議

最新内容

熱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