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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考試管理辦法
2018-03-05 10:56:10 來源: 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實施,進一步規範考試工作管理,根據《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課程考核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考試形式與時間

   第二條  課程考核應按照課程考核方案執行。課程考核可根據教學目标和課程性質采用筆試(開卷、閉卷)、口試、面試或操作考試等形式。
   第三條  以試卷形式進行的課程終結性考試(以下簡稱課程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其他類型考試可适當增減考試時間。

   第三章  考試命題

   第四條  課程的過程考核标準、依據等由課程負責人設計、整理、歸檔,作為評分依據;建有試題庫的課程應使用試題庫組卷;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由命題小組統一命題;暫不具備成立命題小組條件的課程,應由課程負責人審核試卷;可以采用同水平外校試題。
   第五條  考試命題應符合課程考核方案的要求,試題的數量、難度适當。不得采用同類考試中已經使用過的試卷作為考試試卷。開卷考試的試題,其答案不應含有可從教材或其他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内容。考試命題應有評分标準或參考答案。
   第六條  每門課程考試須命A、B兩套試卷,由分管教學院長随機抽取一份供考試使用,另一套作為緩考和補考使用。A、B卷的覆蓋面、難易程度、題目份量應相當,重複率不超過20%。
   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應制定統一的命題、制卷規範,應明确考試的學期、考試課程、A、B卷、考生信息、分數和閱卷人等信息,統一規定打印版式、字體和字号等。
   第八條  課程考試命題應執行命題審核程序,由分管教學院長或專業負責人審核并簽字。

第四章  試卷的印制與保密

   第九條  課程考試試卷由各二級學院負責印制和保管。各二級學院應制定試卷保密制度和保密工作規範,确保試題安全。考試時需要使用草稿紙的,由二級學院統一向學生發放。
   第十條  所有接觸試卷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洩漏試題、遺失和損壞試卷的責任者,依據《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規定》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五章  閱卷與試卷檔案

   第十一條  課程考試應執行集中閱卷。用紅色鋼筆或中性筆評閱試卷。嚴格按照參考答案和評分标準進行評閱。在題首處記得分,答錯或未答記零分。題首分、卷面分均應清楚、無誤。改動分數時,評卷教師必須在改動處簽全名。二級學院應對課程考試閱卷情況組織複查。
   第十二條  任課教師應認真分析試卷和成績。試卷分析應包括學生的得分情況、試卷的難易程度、出現問題及原因和今後改進的方向等。
   第十三條  各二級學院應制定統一的試卷檔案裝訂标準。試卷評閱後二周内,由開課院(部)按照學年學期、課程、專業或班級對試卷進行分類、整理、編号、裝訂、保管等工作。B卷及其參考答案和評分細則在密封狀态下與試卷一同保存。所有考試試卷檔案須至少保留至學生畢業一年後方可銷毀。

第六章  考試組織

   第十四條  原則上,課程考試應安排在課程結束後兩周内進行。統一課程命題,統一考試時間。學校教務處負責全校考試的組織工作,協調各二級學院制定考試安排。考試安排一經公布,不得随意變更監考教師、時間、考場等,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須經教務處批準。各二級學院應根據考試安排,負責選派、培訓監考教師、布置考場、實施監考等考務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及各二級學院應組織對考試工作的檢查、巡視和指導。集中考試期間,由學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教務處管理人員組成考試巡視組,負責對全校的考試工作進行巡視、檢查和指導,各二級學院也應組織教學管理人員、教學督導以及相關教師等對本院的考試工作進行巡視和檢查。
   第十六條  如根據教學需要,課程需要采用其他考試形式,如口試、操作等,各學院制定相應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可于考試前規定時間内向所在二級學院書面申請(附相關證明材料)緩考。緩考及格,按正常考試記載成績;緩考不及格不再提供補考,應申請重修或選修其他課程。
   第十八條  考試期間,學校各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支持考務工作。

第七章  考試應急情況處理

   第十九條  考試出現漏題、考場混亂、嚴重作弊、試題和試卷嚴重錯誤、聽力不能正常進行、試卷丢失或損毀等問題導緻考試不能正常進行時,院(部)主管領導必須及時到現場處理,并将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教務處。
   第二十條  學生大面積反映試卷、閱卷存在問題時,由教務處組織院(部)領導和同行專家對試題、評分細則、閱卷過程進行審核,并做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出現重大考試事故的考場和考試課程,教務處有權決定考試無效或重新組織考試。
   第二十二條  對于需要重新組織考試的課程,由學院提出申請,經院長和書記等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報經教務處批準後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
1、考場設置
2、監考守則
3、考生應試守則
 

附件1:
考場設置
 
(一)考場是實施考試的地方,考場必須整潔、安靜,門窗玻璃齊全,采光通風好。
(二)考場内除考試必備物品外,其它多餘物品應予以清除。
(三)地面、桌面、桌鬥必須保持幹淨,窗簾拉開。
(四)根據教室大小設置考場數量。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考教師,考場考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60人,且每個教室考生總人數不超過教務處規定的上限。
(五)考生座位之間應至少保持一個座位的間距,并根據教室大小和考生人數,盡量拉大考生座位間距。
(六)門内正前方設有存放考生物品的桌子,正門上方張貼考場門貼。
(七)座位左上角貼考生座貼,内容包括考生學号、姓名,便于監考人員發卷和考生自行核對。
(八)考場黑闆上要有“沉着應試 誠信守紀”字樣。 
 
附件2:
監考守則
 
(一)監考教師必須在開考前30分鐘到達考場辦公室,領取試卷,認真核對考試的課程、專業、年級、人數及試卷份數,核對無誤後于考試前15分鐘進入考場。監考教師應佩戴監考标識牌進行監考。
(二)監考教師到達考場後應清理考場内環境,張貼考場門貼和考号,在黑闆上書寫“沉着應試 誠信守紀”标語。
(三)考生入場,監考教師應組織學生按規定座位入座,核查學生的學生證或身份證,宣布考試紀律。對證件不全、不服從管理和擾亂考場秩序的學生,監考教師有權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
(四)考試開始前5分鐘,監考教師發放考試試卷,提醒學生填寫考生信息。監考教師應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得提前或延後分發試卷。
(五)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應監督和維護考場秩序,為考生提供必要的服務。監考教師應一前一後監看整個考場,堅守崗位,不得看書(報)、批改作業、吸煙、看手機、拍照或做其他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監考教師應關閉或不攜帶通迅工具。
(六)除試卷印刷不清、錯字、漏字、缺頁外,監考教師對其它有關試卷的問題不予解答,更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協助或示意學生答題。
(七)監考教師應及時防範和制止學生的違紀及作弊行為;對造成違紀和作弊事實的學生,應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學生姓名、學号及違反紀律的具體情節,經學生簽字确認後終止其考試,令其退場。
(八)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應收齊、清點考卷,要求考生立即退出考場,核查無誤後,妥善包封,連同考場記錄及時交考場辦公室。不得提前或延後結束考試。
(九)其他國家級(如CET4、6等)、省級考試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3:
考生應試守則
 
(一)考生憑身份證或學生證按規定的時間在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特殊考試辦理了準考證的,必須同時攜準考證參加考試。
(二)考生在開考前15分鐘憑證件進入考場,對号入座。開考後,考生不準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後,考生方能交卷出場。
(三)考生隻能攜帶考試規定的考試用具進入考場,其他物品在開考前按監考教師要求集中存放或交監考教師代為保管。考試用紙(包括草稿紙)一律統一提供,學生不得自備。考生在考試中不得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一經發現即作為違紀處理。
(四)考生答題除填塗卡使用2B或HB鉛筆外,其他題目一律使用籃、黑色鋼筆、中性筆作答,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考生在答題前應在試卷規定的位置寫清學号、姓名等信息;答案寫在草稿紙上一律無效。
(六)考生若發現試卷或答題卡分發錯誤,字迹不清、缺損等情況,可舉手詢問。凡涉及試卷内容的問題不得詢問。
(七)開考前5分鐘監考教師發放試卷,開考鈴聲響後考生方能答題,考試結束鈴聲響後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答題完畢,應将答卷清理整齊并将答卷的正面朝下放置,待監考教師清點無誤後,方能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笑。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一律不準帶離考場。
(八)考生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凡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者,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按照《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九)其他國家級、省級考試(如CET4、6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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